VCC 是一个崭新的新加坡法律实体形式。它可用于各类集体投资计划,无论是封闭式基金(一般是风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)或开放式基金(一般是互惠基金和对冲基金)。
VCC可设立为独立基金或伞式基金。它也可以只有单一一位股东,并因此可用于主-联基金架构,也可用于授予一个持有MAS 颁发的牌照,或者由MAS 监管,又或者其是被豁免的金融机构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单一家族理财室。
架构类似的法律实体形式也存在于其它法域,例如英国的开放式投资公司,卢森堡的可变资本投资公司,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分隔组合公司,香港的开放式投资公司及格恩西岛和泽西岛的单元公司。
